近期有朋友出售物業時,交易遇買家撻訂,觸動特別印花稅,損失慘重。過往業主們出售物業時,認為交易成本均由買方負責,賣方無甚支出,因此對交易過程及細節表現輕率。即使現在有樓控「辣招」,業主認為「辣招」只影響買家及炒家,只要自己的物業早於兩年前購入便與自己無關。想法表面正確,事實卻不然,因為如被買家撻訂,按目前法例操作,該物業便會落入特別印花稅的年期計算當中。即被撻訂後再於短時間內重售,賣方需要支付20%的特別印花稅。以800萬的交易計,便需額外付160萬特別印花稅,嚴重影響出售收益。
你可能會說,交易未完成被撻訂,不應受特別印花稅所限,道理完全正確,但要向財政局證明交易「未完成」,需經法院確認,手續需時以年計,權衡輕重後,業主多會乖乖等兩年,不會走法院之路。
坊間有很多說法指簽署合約後,即使遇撻訂,未必會觸動特別印花稅,綜觀說法均在實務層面,沒充足法理依據,不在此討論。賣家應有正確心態看待交易方為上策。本欄會繼續討論出售物業時如何減低風險及損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