賣家以為找對買家,談好成交價及訂金便可以安心簽約成交?當然沒這麼簡單!交易時,買家為減殺訂風險可能要求落「生訂」,即雙方中途變掛,可全數取回或退回訂金,交易作廢。未有特別印花稅時,這可以是相宜的做法,但現在情況不同。
「生訂」名義上雙方可以取消交易,實務上買方可以不買,但賣方不能不賣。法例規定交易文書(包括臨時買賣合約)一經簽署,雙方法律關係已經產生,交易需在時限內作申報,如第一篇所述,取消交易需要向法院申請方可。
說到這裡「有經驗」的人會說,只要在申報前私下取消便可免稅務問題。實務是交易申報是由買方負責,他在申報前引用「生訂」條款取消交易,賣家為免麻煩只有接受,乖乖退訂;相反,若賣家遇到更高價的新買家,欲退回生訂,而原買方不欲取消的話,他只要將交易如常申報,賣家即要面對高昂轉售代價,現實地只可繼續原交易。如不幸地,賣家當時已收了新買家訂金的話,問題將變得非常複雜,請自求多福。對賣家來說,這個「生訂」可能比死…訂更難受,故收「生訂」不如「死訂」。下期會說另一種更可怕的合約條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