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租務法實施至今,市場仍未適應租約「認筆跡」一環,普遍業主表現被動,甚至拒絕辦理。據了解,業主拒「認筆跡」,一方面是怕麻煩,另一方面是不想報稅。作為中介人,我們並不建議這樣處理,因隨時令業主在租賃上任人魚肉。
「認筆跡」雖無註明限期,但公證署要求「認筆跡」必先完成租賃申報,即報房屋稅。租賃申報須在簽署租約日起15日內提交,如延誤或被發現漏報,業主會被罰款。換句話說,業主如在15日內未申報,可能要付出更高的出租成本。 按經驗,租賃如有糾紛一般在租賃的中及後期,報稅期限已過,沒申報的業主怕因租約曝光而被追究,不敢採取法律行動,往往只能息事寧人,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障。如今業主不「認筆跡」間接通知租客其沒有報稅,自暴其短,當出現糾紛時,業主容易處於下風。更危險的是,如糾紛提升至法律層面,租客大可自行替業主作租賃申請及單方「認筆跡」,令業主被罰款及營造其不守法的形象,該欠業主「認筆跡」的合約可能成為對其不利的訴訟證據。
特此呼籲業主應正面看待租賃申報及「認筆跡」手續,若認為申報令出租成本增加,應於租金上調節方為正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