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租務法開始提出時以「租金管制」為口號,大眾一直認為是在租金問題上討論立法,但至後期才發現包含「認筆跡」,退租限制二年改三年等內容,結果租金管制的內容沒通過,而通過的部份與租金無關,忽然由「租金管制」變為「租約管制」,法案原意嚴重走樣。
當中要求租賃合同需「認筆跡」一項十分特殊,此舉將澳門物業租賃推至一個「新」境界,至公證認定層面,而且理據十分牽強。首先,環顧鄰近或已知的地區,租約訂立均以私人方式簽署便可,現在本澳則需要官方認定簽署,要求之高實在不成比例。其次,支持的理據是為減少非法出租及非法旅館等問題,然而出租者身份確認,的確可以減少非法出租問題,但不見得與非法旅館有直接關係。租賃雙方身份核實一直由持牌中介人負責,而中介人同時受房屋局監管;至於非法旅館問題更屬於執法部門的處理範圍,如今要求「認筆跡」是否表示中介人牌照制度、房屋局監管及執法部門處理水平不足,需以行政方式處理?再說,這些「非法」問題到底佔全澳租賃市場多少?相信只佔少數,真的需要以此方式處理,以偏概全,令全民受累?陰謀論地看此事,仿佛是為原租務法第一千零一十五條a項「返還租賃物」鬆綁,確保部份業主更有效地收回出租物業。
無奈事已至此,盡管租賃必須「認筆跡」,建議政府參考新加坡Singpass模式,設立網上渠道,讓市民可全天候隨時透過網絡辦理政府事務,減少「認筆跡」擾民的程度,亦避免相關部門不必要的壓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