自新法實施後,坊間經常有疑問,如租約沒「認筆跡」,租賃是否無效?新法是否對業主不利?有一批業主過於憂慮,索性封盤不租,令市場租盤減少,供應緊張,業主少了收益,租客少了選擇。
對繼續放租的,有說法認為業主不「認筆跡」,當租客要求自動續約等權益時,便可以沒「認筆跡」為由,將租約視為無效,令租客不能依法獲得保障。更甚者,有業主索性不簽租約出租,認為沒租約便無依據,可自由處理租賃關係,這類想法有如掩耳盜鈴,自欺欺人,因即使租約無效或沒租約,租賃仍然有效,雙方仍受租賃法例所約束。
租賃法例的主要對象是「租賃關係」,租約只是建立租賃關係的其中一種方式。根據澳門法律,即使沒租約,仍然能夠建立租賃關係。租約是在法例以下,將雙方權責更仔細列明,平衡相方利益。業主不立租約或沒「認筆跡」無疑是放棄在合法範圍下鞏固自己的權益,實為不智。
面對新法實施,專業的中介已有應對方案,業主如對新法有疑慮,應找其咨詢及訂立租約,平衡租賃雙方權益,可有效避免租賃失控的情況出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