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月遇到一宗車位買賣,賣方正將車位出租,但一年前原租約到期後,因業主怕麻煩,讓租客以「自動續租」方式續租,只口頭協議租金調升,沒有簽訂新租約或續租協議。於買賣溝通時,買方得知租賃情況,對租賃存在擔心,要求車位交吉轉手,唯經賣方多次與其租客磋商,亦不能終止租約或簽訂新租賃文件,而買方擔心購買後要待原租約滿三年才能收回車位,期間亦難以加租,結果交易告吹,買方轉投另一車位。事此令賣方驚覺目前之租賃狀況對其出售十分不利,影響其物業銷路。
事實上續租時沒簽訂協議的情況十分普遍,但新租務法對租客的保障增加,規定出租方三年內不得單方終止租約;另一方面,要求新租約的雙方簽名必須經公證認定,租約方為有效。近期物業買家對連租約的物業十分敏感,顧慮物業收回時間、租金回報能否控制及租賃是否獲法例保障等。
新法將於2月18日執行,各位業主如目前在出租物業,未有正式租約或原租約已過期,建議盡快補簽,並可向原來委託的中介咨詢,了解如何處理租約或續租協議方能減低新法對其物業出售的影響。